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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本科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关于下放本科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16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各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7〕16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本科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从2017年起,向全省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成人高校下放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包括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

  其他辅系列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权一律下放,实行“以考代评”系列需按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具备其他辅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由有关高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和用人单位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试点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0号)要求,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高校经过授权自主评审(初定)的辅系列职称全省范围内有效。

  其他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在空缺岗位内由高校按原渠道直接向有关高评委会择优推荐评审,无需开具委托评审函。高校不得以高校教师高评委会的名义评审其他职称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一经查实,取消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组建评委会机构

  各高校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苏职称〔2001〕2号)的有关规定,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全省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成人高校的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负责本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省属本科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成人高校自行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负责各高校教师和其他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审。

  市属本科院校自行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负责本校教师和其他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审。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各高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组建及备案工作。

  三、设置评审专家库

  各高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设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评审委员库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两个子库组成,其成员可以在省内外的同行专家中遴选,校外专家均不得少于20%。评审委员库应当由在职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以上;学科评议组成员库应当由在职的相应学科专家组成,每个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会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的评审委员会调整的专家库成员名单,需按原组建时的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备案。

  组建江苏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各高校在组建评审专家库时,可根据自身评审需要,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置的江苏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四、制定评审标准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修订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评价标准》、《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评价标准》、《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评价标准》、《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价标准》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价标准》等5个评价标准(简称《省定评价标准》)。

  各高校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制定各具特色的评审条件,原则上不低于《省定评价标准》的水平要求。

  五、自主开展评审

  制定评审工作办法。评审工作办法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办法、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纪律监督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等。

  组织教师个人申报。各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评聘计划,组织教师个人申报。

  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召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3名,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人;同时从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学科评议组,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1人,学科评议组负责人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承担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当由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承担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召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根据评审对象的情况,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各1名,校外评审专家不得少于2人;同时,从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学科评议组,其中校外评审专家不得少于1人,学科评议组负责人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委会执行委员担任。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执行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学科评议组评议。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教学、科研业绩及其他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评价,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学科组成员人数1/2的,方可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

  评委会评审。评委会对学科评议组评议结果审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方可通过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高校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学科(专业),可采取委托或联合评审的方式。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越级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各高校要从严把关,其研究成果应在全校公开展示。

  针对改革后高校教师流动时出现的具体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六、自主颁发证书

  各高校依据评审结果自主颁发证书。评审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省属本科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和成人高校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发布。市属本科院校将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别报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备案,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需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发布。各高校于每年底前将评审工作总结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对2005年至2009年期间省教育厅在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医科大学等6所省属高校开展“以聘代评”改革试点,由学校自主确定的教授、副教授聘任人选(2010年后晋升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除外),由各有关高校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补发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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